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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中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制度分析

2011-12-07 10:47:43 来源:王福松


我国现行立法中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制度分析

我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直接确立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决定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等等。同时,我国《物权法》第76条也对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的职责作出了类似规定。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业主大会是业主在物业管理中行使业主自治权的最高权利机构,体现了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参与物业管理的成员权,是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为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得到实施及日常管理的需要,设立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该机构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利以及代表所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大会是被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因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解聘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根据议事规则形成的团体意志。但我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设立业主大会权利义务的章节,仅是以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规定,因而并没有明确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我国《物权法》第78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们法院撤销。因而可以看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被告,但该条的规定的原告仅是业主。对于业主大会是否能够以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参与对业主及对第三人的诉讼,我国立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上述都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于业主大会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明确,因而产生了对于我国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的不同看法,这些都需要我国在今后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通过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条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业主大会已不单纯是全体业主的议事机关,实际上就是业主的组织形式,是业主的权力机构。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就说明业主大会是一个组织体。因而其可以“开立工商账户,并且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与执行机关,能够订立管理规约……”1。据此,笔者认为,我国业主大会体现了业主的组织,是业主团体,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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